导语 :
北京:做好防疫期间开复工项目建材供应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开复工项目建材供应,进一步做好协调服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积极联系骨干建材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调研当前库存信息和企业复产情况。同时,主动对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大型施工集团,建立微信工作群,了解复工情况和建材需求;主动公开和推送建材库存和复产信息。针对遇到建材供应问题的项目,开展“一对一”服务,目前已帮助项目协调解决建材供应相关问题。北京市及周边地区建材企业已逐步恢复生产,预计产能和产品库存基本满足一季度北京市建设项目建材需求。
广东: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
为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积极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项目合理顺延工期,企业协商分担防疫费用,企业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切实减轻企业担保负担,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加强建筑材料供应保障,主动协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复工复产,有效落实援企政策等措施全力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
上海宝山:重大工程项目有序复工
上海市宝山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落实防控措施,保证8个在建重大工程有序平稳复工。宝山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建立疫情防控体系。宝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员干部迎难而上、冲在前面,协调帮助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加强疫情防控,平稳有序复工建设。
江苏:做好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工地在复工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明确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河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顺延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疫情防控相关支持性政策,促进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印发通知,明确凡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自动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天津:五措并举助力农民工返津复工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成16个直管项目开复工帮扶工作组,连续深入轨道交通、国家会展中心等101个市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现场,针对企业急需的“用工难”和农民工“返津难”等问题进行服务指导,全力推动上门对接、异地对接、部门对接、现场对接、持续对接“五对接”,努力破解外地员工“来不了”“来不及”“来不好”等难题,推进了疫情防控和重大项目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工作扎实开展。目前,天津市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工率达99%,返津复工人员累计达到6823人,其中地铁工程项目返岗5304人,市政工程项目返岗1519人。
陕西:发布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导则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编制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防疫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办公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做好人员、车辆进出的管理。特别是对于返岗复工人员进出物业服务区的管理,不得随意自行提高条件,无故阻止。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为复产复工企事业单位的疫情防控提供服务,促进生产办公正常运行。
重庆:多措并举保障房地产企业复工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严峻考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推动线上售房,分类别、分步骤、分人群复工复产等方式,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安全”交易。全市房地产项目通过线上看房的客户2.77万组、成功选房5482套。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复工197个、复工面积3165万平方米,共458个售楼部恢复经营,6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线下门店复工。
黑龙江: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相关通知,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科学组织人员返岗开(复)工等三个方面,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